首页 > 八闽 > 新闻详情

漳州高新区“5·18”事故致1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

2026-08-18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青松


2026年5月18日清晨5时21分许,漳州高新区圆山大道与纵十九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近日,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这起悲剧被认定为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发时,杨某波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圆山大道直行,行经人行横道时遇绿灯放行,但视线被旁边车辆遮挡,遇险时避让不及。与此同时,62岁的蒋某兰骑二轮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同样避让不及。货车右前侧与自行车在斑马线边缘发生碰撞,蒋某兰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单纯的“意外”。肇事货车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安全管理漏洞重重。法定代表人未持安全考核合格证,未能排查出车辆照明、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流于形式。一辆“带病上路”的重型货车,加上驾驶员路口未依次通行,最终与未下车推行的骑车人相碰,两个“不及”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经认定,货车驾驶人杨某波负主要责任,已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自行车驾驶人蒋某兰负次要责任。涉事运输企业也被建议依法处理。


安全,从来不是“运气”。事故调查组也针对性提出整改建议: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道路整治、强化安全宣传、健全协同监管。唯有将每一个隐患当事故来对待,把每一次出行当生命线来守护,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编辑:肖德峰

审核:赵 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