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八闽 > 新闻详情

莆田多家美容机构等违规违法被处罚

2026-01-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义伟


近日,莆田荔城区卫健局、城厢区卫健局公示了行政处罚信息,荔城区颜熙美容店、荔城区晶致修肤日志美容院、城厢区翁某锋全科诊所等违规违法被处罚。



一.莆田市荔城区颜熙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经调查核实: 莆田市荔城区颜熙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黄石社区兴美街229号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


其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莆田市荔城区晶致修肤日志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经调查核实: 1.莆田市荔城区晶致修肤日志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10月16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黄石社区兴美街208号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2.2025年10月16日莆田市荔城区晶致修肤日志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邹某晶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属实。 


其行为1.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莆田市城厢区翁某锋全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经调查核实, 莆田市城厢区翁某锋全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肖德峰

审核:赵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