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庄乌沉
近日,厦门市出台新政,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该项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进一步拓宽公积金使用渠道,减轻市民住房消费负担。
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解读,新政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发挥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按照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厦门市拥有自住住房、持有不动产权证,每年可就名下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缴纳物业费。
提取额度设置明确,单人每年提取上限不超过3000元,同一套住房夫妻二人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没有用完的提取额度,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多户家庭共有一套住房,相关权利人可自行协商提取申请人与提取金额,在总额度内按照“先办先提”规则办理。
市民申请业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一类银行卡、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如果相关信息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核验,则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可免于提交。物业费提取按自然年度核算,每年仅限申请一次。若房屋在年内发生产权交易,该套住房当年累计提取总额依旧不得突破6000元,原产权人已经提取的金额,计入这套住房当年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所指自住住房,是职工自住且拥有产权的住宅;商住两用房、商铺等非住宅,不在本次提取适用范围。市民若有疑问,可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592-12329咨询。
编辑:肖德峰
审核:赵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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