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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物业用房及公共设施用途,莆田三小区物业被罚

2026-03-30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养东


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却屡遭物业企业擅自占用。莆田市城市管理局日前公布首批“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民生实事反面典型案例,三家物业服务企业因擅自改变物业用房及相关公共设施用途,分别受到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三个案例涉及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厢区龙桥街道、涵江区白塘镇三个小区。其中,仙游鲤城街道某小区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改为员工宿舍使用。仙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城厢区龙桥街道某小区违规情形更为严重。涉事物业企业擅自占用小区规划的卫生站,将其改造为员工宿舍和仓库。城厢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用途的规定,依据第六十三条,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卫生站原有规划用途。


涵江区白塘镇某小区物业则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涵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样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并将违规出租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小区公共收益专户。


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物业管理用房及公共建筑是保障小区有序运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基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单位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编辑:肖德峰

审核:郭 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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