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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废旧轮胎出现问题怎么办?法院判了!

2025-12-27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朱荣增 罗燕萍 文/图


购买的废旧轮胎不符合要求,怎么办?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李某某返还姚某某货款1万余元,赔偿场地占用费10500元,姚某某退还李某某非废旧轮胎7.98吨。宣判后,李某某主动向姚某某支付货款和场地占用费共2.2万元,案结事了。


2024年7月30日,姚某某通过都某某的介绍向李某某购买废旧轮胎41.356吨,并向季某转账5.7万元,附言轮胎款。同日,李某某将废旧轮胎从浙江温州发往福建永安。次日,废旧轮胎过磅后,姚某某收到了货物,但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将部分货物堆放在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内。因协商未果,永安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案涉货物进行勘验,分拣。


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当事人未约定货物的检验期限,姚某某收货时及时进行了检验,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李某某,提出了质量异议,要求退款退货,应予支持。因李某某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涉货物的堆放情况,每月支付公司场地租金数额,参照永安市仓储业行情,酌定李某某应赔偿姚某某7个月场地占用费10500元。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的核心在于"等价交换",出卖人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石。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更旨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契约意识,诚信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编辑:陈悦瑶

审核:林洪涛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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