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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同等责任下算工伤吗?莆田法院判了:算!

2026-04-05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吴瑞雪 王益清

 

清晨6点,生鲜超市的杀鱼工许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超市老板认为这不属于工伤,拒绝赔偿。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判决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杀鱼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许某受雇于一家生鲜超市,从事杀鱼工作。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但超市并未为许某缴纳工伤保险。

事发当日清晨6时许,许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前往超市上班途中,与一辆轻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颅脑损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许某的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超市不服:非工作时间,亦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


超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超市认为,许某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亦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人社局认定工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许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早上6时34分,处于其正常上班的合理时间段;结合许某日常考勤及证人证言,事故地点位于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上。人社局认定许某系“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正确的。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许某承担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定情形。而超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合理时间、非合理路线,亦未提供可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综上,法院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未缴工伤保险,企业风险巨大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是核心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若未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同时,用人单位若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并收集证据;若无依据质疑事故认定结果,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员工考勤、上下班路线备案等制度,为可能发生的工伤认定提供客观依据,减少争议。


对劳动者而言,应熟知工伤认定范围。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法定工伤情形。遭遇此类事故后,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责任认定,并向用人单位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要妥善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交通票据、医疗病历等证据材料,为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提供完整支撑。


编辑:肖德峰

审核:林舒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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