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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生态环境案件在漳浦宣判

2026-08-18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青松


8月17日,海都记者从漳浦县人民法院获悉,全省首例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生态环境案件近日在漳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2025年11月,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全为猎取野生动物供家人食用,经事前共谋,在禁猎期内携带禁用气枪进入山林,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经司法鉴定,案涉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生态价值;案涉气枪系当地明令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对其认定主从犯关系,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全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对案涉野生动物死体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处理。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场向二被告人送达《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通过在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常态化巡山护林、参与生态保护公益宣传等方式,切实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与此同时,法院严格落实“一案一聘”要求,聘任漳浦法院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福建省漳浦中西国有林场场长叶龙太担任专职生态修复监督人,并签订专项聘任合同。监督人将对二被告人落实各项生态修复义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直至修复成效核验达标后,出具履职完成确认文书。


据了解,该案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施行后,全省首例适用该机制的案件。该案创新构建了“刑事惩戒+禁令约束+第三方专业监督”全链条生态司法修复体系,实现了“一案惩戒、全域修复、全民警示”的三重法治成效,为全省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中规范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编辑:肖德峰

审核:江 荷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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