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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小伙退货网购鞋子被商家扣30元;律师:扣费条款未显著提示,有权要求退款

2026-07-07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养东


近日,莆田市民小林通过微信花190元购买鞋子,试穿不合脚后退货,商家签收后却以页面提示为由扣除30元。小林认为该条款未显著提示且未经确认,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已向相关部门投诉。


试穿不合脚退货,却被扣了30元


据小林介绍,他在直播平台关注到一名主播卖鞋子,随后添加了对方微信,确认款式后直接通过微信支付了190元,并将收货地址发给了对方。“当时觉得挺方便的,也没多想。”小林说。


收到鞋子后,小林试穿发现尺码不合脚。考虑到商品完好无损,且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内,他与商家协商后自付运费将鞋子寄回。商家很快签收了包裹,但退款到账时,小林却发现少了30元。


小林立即联系商家询问,对方称商品页面有文字提示“退货需扣除30元费用”。但小林认为,该提示藏在页面不起眼的位置,下单过程中没有任何醒目弹窗提示,也从未要求他确认同意。


商家拒绝退款,交易模式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小林认为,商品完好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商家单方面设置的扣费条款应当无效。他向商家提出交涉,要求退还被扣的30元。


然而,商家拒绝的态度让小林寒心。小林告诉记者,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向12315平台投诉。


让小林无奈的是,由于交易是通过微信私下完成的,并未经过任何电商平台,“我想找平台投诉都没地方找”。这种“直播引流—微信交易”的模式,让消费者维权时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根据小林提供的商家联系方式,记者尝试联系无果。


律师:扣费条款未显著提示,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


针对小林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辉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进一步分析,商家在页面隐蔽位置标注“退货扣费”的提示,未以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也未在下单前要求消费者单独确认,属于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家单方面设置的扣费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属无效。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尽量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完成交易,避免脱离平台私下转账。


编辑:肖德峰

审核:赵 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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