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养东
近日,记者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仙游县度尾镇莲花泉养鳗场因通过私设暗管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最终流入木兰溪,被处以19万元罚款。
据了解,此前执法人员对该养鳗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区域内西北侧存在1个采用2根PVC水管作为拔插开关的地埋式L型排放口,L型排放口南侧约1米处的养殖区域西侧围墙下另有1个开口。检查时,一号至六号养鳗池使用的排水水路内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顺着地势高差,通过开启的L型排放口及未封堵的开口直接流入养殖区域西侧围墙外的北南流向水渠,最终进入木兰溪。
此外,养鳗场养殖区域内西北侧的排水水路末端还存在1个高约0.5米的水泥砖砌围挡,围挡后端连通养殖区域西侧围墙外的水渠,该围挡处水位较高,高出围挡的部分养殖废水同样未经处理便流入外环境水渠。
经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该养鳗场养殖区域内西北侧L型排放口总磷为2.90mg/L,L型排放口连通的养殖区域西侧围墙外水渠内总磷为2.89mg/L,外环境水渠中段总磷为2.30mg/L,均超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表1中一级标准总磷≤0.5mg/L的限值。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监测报告等证据,认定了该养鳗场的违法行为,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经再次现场检查,确认该养鳗场已完成整改。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养鳗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后果、持续时间、排放去向等因素,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肖德峰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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