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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亩!闽侯鸿尾成片开发方案公示

2022-12-07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记者 刘梦宁 综合整理


3月25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闽侯县鸿尾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闽侯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闽侯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征求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的意见。 


现将方案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该方案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一、用地位置:闽侯县鸿尾乡


二、用地面积:23.1812公顷(约347.718亩)


三、用地范围:北至柏溪自然村,东至穆源溪,南至X114县道,西至路墘厝自然村。


四、公示期限: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8日


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方案)《闽侯县鸿尾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闽侯县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 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编制《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基本情况


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涉及鸿尾乡鸿尾村,共1个镇1个村,范围面积23.1812公顷。其中鸿尾村集体土地面积23.099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面积0.0819公顷。片区北至柏溪自然村,东至穆源溪,南至X114县道,西至路墘厝自然村。


农用地面积20.772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6.825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625公顷,未利用地面积 0.4463公顷。


三、项目的必要性


本片区的开发是提升城镇形象和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带动地方经济及提升就业的需要;是保障“十四五”期间土地资源要素供应的需要。


四、规划土地用途分析


本方案包括工矿用地面积13.8741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面积5.9585 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3.3486 公顷。


五、公益性用地情况


片区内公益性用地包含交通运输用地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合计9.3071 公顷,占用地总面积40.15%,满足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公益性用地占比超过40%的规定。


六、规划符合情况


本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发展定位、要求,有利于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范围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已纳入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集中建设区,承诺方案获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七、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情况


成片开发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等,符合成片开发项目送审报批的要求。


八、实施计划


本方案计划实施周期为2022-2024年,3年内实施完毕。


九、征地农民利益保障


本片区建设涉及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标准依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 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侯政文〔2020〕36 号)予以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征地前告知、现状调查及确认、听证、公告等程序。


十、效益评估


(一)土地利用效益:有助于提高现有用地使用效益,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提高产业规模,促进相关产业集聚效应,带动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带动当地消费水平,对扩大内需、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生态效益:对区域在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建设将有效提升人均绿地面积,改善环境。


十一、结论


《闽侯县鸿尾乡穆源溪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



编辑:丁小燕

责任编辑: 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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