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海都记者 刘梦宁 梁渠 综合整理
日前,为了规范长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乐区实际,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期限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该文件经有关部门论证,最新公布的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征收人房屋确权面积不足20㎡且被征收人在长乐区还有其他住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作为评估和补偿安置依据,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作为评估和补偿安置依据。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针对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意见”明确,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23日《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发布前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以内按90%补偿。超出36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另奖励600元/平方米。
编辑: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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