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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022-12-07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记者 刘梦宁 综合整理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鼓励对农村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旧村复垦,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



其中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内动工。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置。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税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编辑:丁小燕

责任编辑: 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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