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蔡怡晴
5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预防、查处、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3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反走私智慧管控体系。
关于走私违法行为的查处,《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涉案财物,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除、退还。相关部门查获权利人不明确的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等,应当查明权利人;无法查明权利人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仍然无法查明权利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编辑:潘泽彦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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