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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一节付费课,退费要扣 880 元”,一市民在闽侯万家广场好玩体育为孩子报滑轮课,孩子不愿上课申请退费遭拒绝

2026-05-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罗丹凌 文/图


5月19日,福州市民谢女士在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她在闽侯万家广场四楼好玩体育机构为孩子报名轮滑课后,因孩子抗拒上课,向机构申请退费,却被机构要求扣除高额装备费、手续费及课时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目前,谢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合同条款存明显争议


今年3月,谢女士带2岁多的孩子前往好玩体育机构参与免费轮滑体验课。体验结束后,谢女士当场缴纳2880元费用,购买了36节轮滑课程及一套初级轮滑装备,双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谢女士说,体验课结束后,孩子不愿意再上课,且未正式上过一节完整的付费课,于是,她便希望将已购买的2880元36节课程套餐,转兑成1180元10节课程的套餐,但遭到拒绝。“机构教练告诉我,他们没有转套餐的相关做法,只能为我办理停卡延期,延长课程期限,但孩子根本不愿意去上课,延期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谢女士说道。


诉求被拒后,谢女士提出全额退费申请,此时机构教练告知其退费规则:需从总缴费金额2880元中,扣除10%的手续费,再扣除980元的轮滑装备费(即轮滑鞋费用),同时扣除已上课时费(按单次课时费标准乘以已上课时计算)。


谢女士认为该退费方案十分不合理。首先,装备费定价过高,980元的轮滑鞋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乱收费嫌疑。谢女士说,若按机构所述,1180元10节课程套餐中包含同款装备,那么课时费仅为200元,折算下来每节课仅20元,与市场正常轮滑课时费差距过大,进一步印证装备费定价不合理。


其次,退费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谢女士强调,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先缴纳2880元费用,后签订书面合同,机构工作人员仅要求其填写孩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合同中关于退费手续费、装备费扣除等关键条款均为空白,系后续机构单方补充填写,且工作人员从未向其告知、提示该部分退费规则,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此外,谢女士对“已上课时费”的扣除也存在异议。她表示,孩子仅在缴费后,由教练提供新轮滑鞋试穿体验了十几分钟,该体验并非正式课程,且教练在提供新鞋试穿前,未明确告知“试穿体验即视为上课,需扣除一节课时费”,因此好玩体育机构收取该笔课时费无事实依据。同时,谢女士提供的购课耗课卡显示,卡内无任何课时消耗记录。


谢女士说,为进一步协商解决问题, 她多次尝试联系好玩体育机构负责人,但其始终不回复信息、不接听电话。无奈之下,谢女士将此事反馈至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蔗市场所,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调解,但甘蔗市场所工作人员尝试联系机构负责人时,同样无法取得联系,最终建议谢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商家:已作出让步,可退还2000元

    

随后,记者联系了好玩体育机构教练方先生,咨询相关情况。方先生表示,机构自成立以来,就没有课程套餐转兑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因此无法满足谢女士的该诉求,此前提出的停卡延期,是机构能提供的最优解决方案,旨在最大限度减少谢女士的损失。


该机构发布的服务内容等


对于退费相关争议,方先生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退费需扣除10%的手续费、980元装备费及已上课时费,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以及谢女士的实际情况,机构已经作出了很大让步,不再扣除10%的手续费,仅扣除装备费和一节课时费,经过优惠核算后,扣除费用共计880元,同意退还谢女士2000元,但谢女士仍然不同意该方案。


针对谢女士质疑机构事前未告知退费相关规则一事,方先生予以否认,他表示签约现场已向谢女士出示完整合同文本,合同内清晰载明退费相关约定,980 元装备费用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明,相关收费标准与退费细则均有据可查。


而就扣除单节课时费一事,方先生作出解释,消费者完成缴费后,机构就会为学员配发全新装备并开展课程教学,一旦学员使用全新轮滑鞋参与授课,便会产生正常使用损耗,因此理应按照标准扣除对应课时费用,未完成缴费流程前,机构不会安排学员使用全新装备参与课程。

律师:预付费培训退费有据可依,违规扣费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情况,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周惟佳律师指出,家长与轮滑机构形成预付费教育培训服务关系,因孩子抵触授课无法继续履约,家长提出退费诉求具备充分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与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履约完成全部课程,理应退还剩余预付费用。从合同层面来讲,少儿培训具备人身属性,学员不愿参与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返还未消费课程对应款项。


针对机构提出的扣费标准,周惟佳明确,合同内约定的退费手续费、高额装备费等内容,大多属于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商家签约前未主动醒目提示、详细解读退费细则,或是条款存在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等情形,该类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机构不得以此强行扣款。


此外,周惟佳律师提到,校外培训机构需依规明确公开退费规则,顺畅办理退费流程。维权方面,家长可先与商家正式协商沟通,协商无果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依旧无法解决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同时,周惟佳律师提醒,司法审理中仅会酌情认可机构实际产生的少量合理运营成本,远超市场价格的装备费、未实际授课收取的课时费等不合理扣费,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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