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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面、卤鸭腿等用罂粟壳作佐料,闽清一男子获刑!

2025-03-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何丹莹 通讯员 陈建安 曹伟泓


日前,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加工食品并销售的案件。


据悉,2020年6月23日,闽清县公安局联合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某所经营的牛肉面馆进行取样检测。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该店内的卤汁、卤料、卤鸭腿、香料、牛肉汤内含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等不得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均为不合格食品。当日,闽清县公安局在黄某某租住处查获罂粟壳1280.04克。据了解,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食用罂粟壳也会造成人体产生依赖性而形成瘾癖,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经查实,黄某某销售上述有毒、有害食品共得款约人民币700元。经询问,黄某某供认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3日期间,在闽清县经营的牛肉面馆内进行食品卤制过程中,两次在卤料包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加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同时依法宣告行业禁止令等。最终,闽清法院作出判决:一、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黄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罂粟壳1280.04克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闽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四、禁止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并在福建省省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此,闽清法院特别提醒,食品生产、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绷住食品安全这根绳,切勿因小失大,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谋求一己私利,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心存侥幸要不得,终究是躲不过法律严厉的惩治。



编辑:陈悦瑶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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