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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未”违法行为,福州一公司被罚21万元

2024-10-12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郭思琪


近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今年以来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4起典型案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闽侯县、福清市、罗源县的四家经营主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2024年1月,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在某机械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管控措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予以记录。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在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5000元整罚款。经查,该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项违法行为。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潘潘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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