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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涉黄诈骗小广告”赚外快?可“刑”!

2024-12-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通讯员 陈奶平


近日,福州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邱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组织封某某、许某某、周某等4人,流窜福州、九江、南昌、黄冈、武汉、随州、襄阳、十堰等地,在他人车辆后视镜上张贴印有链接和二维码的“涉黄诈骗小广告”,为诈骗活动引流。被害人因扫描上述二维码,被诈骗人民币111010元。截至案发,5人累计张贴“涉黄诈骗小广告”2万余张。

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张贴广告进行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告推广”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方式。“涉黄诈骗小广告”往往充斥着露骨的照片、醒目的二维码,看似只是涉黄,实则涉及诈骗、赌博、敲诈勒索等陷阱。邱某某张贴“涉黄诈骗小广告”二维码为上游犯罪引流,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犯罪行为,民众切不可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或天真或侥幸地认为,只要自己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殊不知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法律禁止“助纣为虐”,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只会害人害己。以色情信息为诱饵的“涉黄诈骗小广告”,背后是诈骗活动的深渊。对赚取外快的派发者来说,非法张贴可能触刑;对因猎奇心理扫码的接收者来说,极易落入诈骗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编辑:施施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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