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黄长水
交强险是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如果车辆未购置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处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基本案情:
租来的车未投保交强险,
行驶途中撞伤行人
2023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连江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倒车行驶至某公交站旁非机动车道时,遇行人陈某沿该处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步行。不料,小车后部车身后保险杠区域与行人陈某后侧身体区域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
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4964.37元,张某已垫付6774.87元。2023年10月16日,某司法鉴定所应原告陈某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评定陈某双侧共六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致伤残程度分级》的十级伤残;2.评定陈某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陈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车辆乃租赁自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为翁某,未投保交强险。据此,陈某主张张某、翁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57.27元。
法院审理:
车辆所有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本院对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各项损失经认定共计102147.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明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租给张某上路行驶,导致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实际侵权人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赔偿责任能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毋庸置疑。那么,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法官认为,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并无先后顺序,侵权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时,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侵权人及投保义务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能达到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提供全面救济,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更能体现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
编辑:小严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