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陈华琦 黎晓妍
首期租金8万元开走一辆奔驰,每月再付1.5万元租金,36期后花1元就能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的租车模式你遇到过吗?这种名为“汽车租赁”,实则让客户分期付款最终取得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其实是融资租赁模式,属于国家特许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活动。以汽车租赁的名义行融资租赁之实,将破坏融资租赁金融秩序。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租车公司需退还已付租金7.5万元。
案件经过:租车36个月后 可1元购车
2024年2月7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某汽车贸易公司根据张先生的选择出资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车,张先生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承租该奔驰车,并分36期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租金,首期租金为8万元,剩余每期租金1.5万元,张先生应在每月7日前支付租金,待张先生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后,某汽车贸易公司以1元的价格将奔驰车所有权转移给张先生。若张先生超期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张先生违约,某汽车贸易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回租赁车辆,张先生此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某汽车贸易公司均不予退还,并有权向张先生主张违约金8万元及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依约支付首期租金8万元,但次月张先生并未如期支付第二期租金,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将案涉奔驰车开走。张先生虽于2024年3月20日支付了第二期租金1.5万元,但某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9万元的保证金才可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不同意,要求退还已付租金9.5万元,某汽车贸易公司则认为系张先生违约,其无权要求退还租金。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某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张先生支付违约金8万元及损失。张先生则反诉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退还租金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经查,某汽车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并无融资租赁经营许可。
法院判决:无金融许可,合同无效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某汽车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仅载明“融资咨询服务、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其并无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而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服务范畴,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破坏融资租赁金融秩序,依法应认定该《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先生支付给某汽车贸易公司的9.5万元应当予以退还,但张先生客观上也使用了该奔驰车,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故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每月1.5万元的租金标准,张先生应当支付实际使用期间(2024年2月7日至3月18日)的占有使用费2万元,抵扣后某汽车贸易公司应退还张先生7.5万元。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福州中院对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警惕“汽车租赁”背后的融资租赁套路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活动,事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主体均不得以“意思自治”为名规避金融准入监管。
某汽车贸易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以汽车租赁的名义行融资租赁之实,破坏融资租赁金融秩序,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该判决一方面警示市场从业者必须严守经营边界,不得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遇见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名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需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小心误中违规融资租赁套路。
编辑:林威
审核:白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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