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李榕 张卓怡
酒桌聚餐,推杯换盏,一年到头亲朋好友相聚,少不了喝两杯。面对长辈、朋友的相劝,总是盛情难却。不过,共同饮酒的人之间也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过量饮酒的人继续饮酒以及妥善照顾醉酒人的注意义务。近期,福州鼓楼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聚会后一人因饮酒过量死亡,法院认为,共同聚会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故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经过:
未成年人聚会饮酒后中毒死亡
2023年5月,小郭与6名好友相约福州游玩,到达当晚小郭与其哥哥取得联系,以成年哥哥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酒店。次日凌晨4点许,小郭和小章对饮,其间小郭喝了一瓶白酒,好友小谢、小张、小陈均在场,小泽、小雅两名好友仅停留片刻后回家,二人均未饮酒。
次日早上7点,好友小张、小陈回自己房间睡觉,小郭、小谢、小章三人则在小郭房间睡着。下午1点许,小谢、小章醒来叫小郭未回应,两人下楼吃饭后返回酒店,发现小郭仍在睡觉。下午4点,好友小陈来到小郭房间,发现小郭全身冰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小郭已死亡。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小郭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上述人员仅小泽、小雅已成年,其余均为未成年人,小郭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人员及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小郭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应当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进行自我控制,反而大量主动饮酒,导致急性乙醇中毒而死亡,故其自身对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小谢、小张、小章、小陈相聚酒店房间内,虽然无证据证明其有相互劝酒的行为,但因死者小郭饮酒量大,上述四被告作为共同聚会人员,未及时对该行为予以劝阻,小郭睡去后,未及时查看小郭的情况并告知小郭的家属。与小郭同住的小谢、小章,在小郭未清醒时外出,单独留下小郭一人在酒店客房,未及时发现小郭的异常情况,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故四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小泽、小雅并非与小郭共同出游,未入住宾馆,虽中途至小郭房间,但小泽、小雅未饮酒,随后便离开了宾馆,其对小郭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故认定小泽、小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明知入住人员为未成年人,在发现房间内有未成年人疑似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酌定酒店应承担责任。小郭父母不服本案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共饮人要对醉酒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谢、小张、小章、小陈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小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共同饮酒侵权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侵权人与受害人均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积极劝酒、强制灌酒等行为,不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即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作为的法定义务,小谢、小张、小章、小陈与小郭在酒店房间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使得小谢、小张、小章、小陈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有提醒、劝阻、照顾、救助、通知的义务,最后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与共同饮酒人的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程度相关。
在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上,饮酒不仅是一种情谊行为,更是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但饮酒需适当,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也要对醉酒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尽可能避免饮酒人陷于危险。行为人照顾醉酒人时,要不时查看醉酒人的身体状况,直至其行动正常、意识清醒,若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救助乃至送医,而不是在其休息以后就放任不管。
编辑:小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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