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林艳婷
在许多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合同承包方常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背靠背”条款,即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此类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背靠背”条款下款项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因第三方未付款而未能支付货款”的抗辩。
案件经过:
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
202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入户门采购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钢木乙级防火门、机械锁。合同约定,货款由第三方即建设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待乙公司收到丙公司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当批初验收合格且已对账完毕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2022年9月2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收到建设方丙公司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之后,因乙公司以丙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驳回“因第三方未付款而未能支付货款”的抗辩
法官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书面抗辩需收到建设方款项后再向甲公司付款,但背靠背条款系双方对货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付款期限的风险分担而非建设方付款不能的分担,基于乙公司仅书面抗辩建设方丙公司至今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实际上不能向甲公司付款,但乙公司并未就其与建设方丙公司的对账结算情况、建设方向其付款情况及其向丙公司催讨情况进行举证,且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至今已近两年,已超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共担资金压力及付款期限风险的合理期待时间,故驳回乙公司因丙公司未付款而未能向甲公司付款的抗辩。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并不是免除付款义务的借口
“背靠背”条款存在于上下游交易的商事主体之间,是为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往往与受领金钱一方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金额、方式以第三方支付为条件的合同条款。
对于“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方面,合同相对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可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属于对付款所付的期限,履行期限明确的,自该期限之日起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若付款方负有明确付款义务,付款条件的约定显失公平,或者付款条件已无法实现,则应按照“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
因此,在签订有“背靠背”条款的合同中,合同双方均应合理预见该条款所面临的风险。同时,“背靠背”条款并不是免除付款义务的借口,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编辑:林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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