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为指导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城镇排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不具备雨污水分流改造条件的
要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频次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规定》明确,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五年以上未修编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组织修订排水相关专项规划。
相关修订,应当贯彻系统理念,对现有城区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城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和地理条件、水环境质量,系统分析现状市政雨污管网收集输送能力和现状污水处理厂规模,科学确定城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
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尚不具备实现雨污水分流改造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频次,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进入河湖量。
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污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易涝积水点应当布设
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
在排水方面,《规定》要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行城市水系联排联调的管理调度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应当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立交桥下、下穿通道等易涝点的治理。
同时,各市、县(区)应当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建立排水信息平台,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从源头减少径流污染和雨污混接问题。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应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
每5~10年完成
生活污水管网滚动摸排
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方面,《规定》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地理信息系统等建立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滚动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混接错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形成排水管网“一张图”。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改造、维护、管理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负责实施,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
同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的措施方案。
此外,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编辑:施施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