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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导则,支持民企投资低空领域

2026-09-19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量:9

N海都全媒体记者 罗丹凌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9月18日,福建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据悉,《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的民间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起降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等。其中,起降类基础设施领域有起降设施、物流基础设施两类,包括垂直起降场、无人机自动机库、中型及以上无人机起降平台、临时起降点等,支持民营企业布局充换电网络,开展商业化运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包含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气象与环境感知设施等。运营与服务领域有设施运营、专业维修保障、场景开发、测试试飞服务等。


《导则》规定,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各设区市、县(区)按照审批权限,明确本地区项目引入民营企业的具体要求。


《导则》还规定,民营企业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应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平等准入、公平透明,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资本享有同等权利。在项目招标、审批或许可等环节,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二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政府履行规划引导、标准制定、政策支持、安全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安全优先,合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空域管理、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将安全要求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许可,确保建设与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四是规范运作,创新驱动,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健全风险分担与防控机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提升设施的智慧化、网络化水平和运营效率。


《导则》明确,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此外,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民营企业参与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实施协同监管。


编辑:肖德峰

审核:郭 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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