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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通知弟弟祭奠母亲,哥哥被告上法庭;法院审明:母亲生前说了“不想你来”

2026-04-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黄丽珠 江含慧


清明节慎终追远、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祭奠逝者既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但祭奠权益的行使并非绝对的,它与赡养义务、逝者遗愿、亲情伦理等密切关联。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兄弟间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清晰划定了“权利行使”与“责任担当”的边界。


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与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两子一女诉至台江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法院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小徐未主动履行义务,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赡养费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被侵犯,遂将大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明确表示不愿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损害了小徐表达哀思的权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赡养问题与小徐产生纠纷,小徐经强制执行才履行赡养义务,其生前未积极关心母亲、修复亲情裂痕,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遗愿,应得到充分尊重。诉讼过程中,经释法析理,大徐将母亲安葬处告知小徐。


综合考虑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系尊重母亲遗愿,在案证据未体现小徐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亦从修复亲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台江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祭奠权益的核心是“告慰逝者”,因此必须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愿。潘老太生前明确拒绝小徐祭奠,这一意愿应当得到法律与亲属的共同尊重。同时,亲属间办理丧葬事宜时,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主动沟通协调,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亲属间的矛盾,根源往往是情感疏离与沟通不畅。家庭成员之间应顾念亲情,以理性方式表达哀思,相互理解,让亲情在法理与温情中延续。




编辑:郭寿权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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