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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条朋友圈辱骂他人?道歉+赔偿!

2024-10-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王洋 林怡佳


微信等互联网社交软件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既是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的工具,也是一个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而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信朋友圈随意辱骂他人,是个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配上辱骂文字。翁某因此事心情十分低落,失眠焦虑了一个多月。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在朋友圈上发表道歉公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 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有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用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多次对翁某进行辱骂,贬损翁某的人格,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群众对翁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考虑到侵权行为给翁某的身心造成困扰和伤害,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痛苦,酌定林某赔偿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综上所述,判决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翁某名誉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所有相关侵权内容;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翁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公告,为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告期限十天以上,赔礼道歉公告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上述赔礼道歉行为,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费用由林某承担);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也有法律边界。公民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和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陈琦滢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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