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周巧玲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能否以“有钱多付、没钱少付”为由调整抚养费支付金额,或用此前多付的部分金额抵扣后续应付的抚养费?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抚养费未足额支付引发的纠纷,明确否定了“预付抵扣”的做法,判决支付方补足拖欠的抚养费2万余元,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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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小谢的父母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谢由母亲朱某直接抚养,父亲谢某在2019年之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2022年2月起,小谢及其母亲朱某发现,谢某每月仅支付1500元抚养费,2023年7月开始甚至停止支付。2024年5月,小谢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补齐不足的抚养费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谢某辩称其始终在履行抚养义务,经济条件好时自愿多付抚养费,后期经济拮据才适当少付,并且其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超出协议约定标准400元。谢某主张用此前多支付的部分抵扣后续未足额支付的抚养费。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朱某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抚养费是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经济保障,关系子女稳定的正常生活,负有支付义务一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
谢某支出的超出约定部分的抚养费,在支付时未明确约定为预付抚养费,应认定为其自愿赠与小谢的款项,其无权事后单方主张抵扣,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谢某应补齐抚养费差额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
法官认为,父母之爱,不应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褪色;法律义务,更不能以个人意愿来减免。抚养费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更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稳定生活、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备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随意“抵扣”。即便确因重大变故导致经济条件显著恶化,无法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也应通过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调整支付标准。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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