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蔡怡晴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洋经济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列,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五分之一以上。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
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自施行以来,在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安边防部队改制,沿海治安管理主体发生较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能继续适用,也无法满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废止,制定《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
我省区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数大、岸线复杂绵长,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条例(草案)》主要就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是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固化我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经验的重要举措。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
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多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和海岸治安巡防机制。加强船舶管理站等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加强海岸管防信息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关于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主)负责制,船长(船主)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吸纳固化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加强乡镇船舶全过程监管,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规定乡镇船舶备案管理等有关制度及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明确乡镇船舶按备案用途使用,不得擅自修造、改造、拆解、交易;明确“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和查处以及涉嫌违法船舶的处置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违规修造船舶、船舶和人员违规出海、违反乡镇船舶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辑:潘泽彦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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