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蔡怡晴
3月27日,全国首部省级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法规——《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0条,有效填补了法律体系的空白,构建起针对性、系统性的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调动各方保护遗存的积极性,《条例》提出在要求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条例》规定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遗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退出保护名录,或者因遗存严重损毁、灭失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拆除等重大变化确需退出保护名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作出调整。
《条例》健全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程序,丰富保护措施,避免遗存被随意拆除破坏。《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迁移异地方式进行集中保护。拆除或者迁移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征求遗存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条例》强调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资源丰富、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华侨文化传承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有条件的村镇、街区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
此外,为促进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利用。因政府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编辑:郭寿权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