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谢维芳
大龄男子为“脱单”,花费十余万元委托他人介绍“越南新娘”,岂料共同生活一年后,新娘以探亲为由回国便一去不返。人财两空的男子将介绍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款项。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外婚姻介绍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介绍人返还部分款项。
陈某某年近35岁,一直未有对象。2024年2月,陈某某经当地媒人刘某介绍,得知被告黄某某能介绍“越南新娘”,遂委托其牵线。
同年2月4日,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中与一名越南籍女子相亲,次日双方签订《婚书》,约定礼金153000元。陈某某父母当日向黄某某支付了该笔款项。后该女子到陈某某家中生活,直至2025年2月以探亲为由返回越南,此后一去不回。
陈某某及其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退还收取的153000元及介绍费10000元,共计163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黄某某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陈某某及其父母与黄某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
黄某某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将婚姻商品化、物质化,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及其父母对黄某某无权从事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应是明知的,且陈某某及其父母不考虑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客观事实,有买卖婚姻之嫌,其对找越南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理应有一定认知,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黄某某返还110000元,并支付利息。黄某某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编辑: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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