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通讯员 郑伟铃 全燕斌
盗采546.8万吨海砂,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罪犯却仅缴纳2000元罚金便提请减刑。当这份减刑报请材料送至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悬殊的数据当即引起检察官警觉,一场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专项监督调查展开。
据悉,2018年至2020年,康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西犬岛海域疯狂盗采海砂,数量高达546.8万吨。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2022年8月,康某某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监狱以康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为由,向法院报请减刑。然而,一份由执行法院出具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回函》,让办案人员敏锐察觉到其中异常。原来,自判决生效后,康某某仅缴纳了2000元罚金,剩余罚金及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始终未履行到位。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罪犯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应认定为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承办检察官介绍,200万元罚金仅履行千分之一,2000余万元违法所得更是去向不明,这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显然无法成为减刑的“通行证”。
检察官翻阅原审卷宗发现,康某某曾专门出资购置3艘采砂船用于盗采海砂,可案发后执法部门仅扣押到2艘,其中价值最高、由其个人投资超700万元的3号采砂船,竟凭空消失,且原审阶段法院并未查清该船去向。结合案件细节,检察官判断,不排除该船被康某某隐匿、变卖,所得款项被转移,以此规避财产刑执行的可能。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康某某最终认罪,承认案发后实际控制3号船并转移藏匿,还曾多次企图变卖销毁。检察机关认定,康某某财产刑履行比例不足0.1%,且未采取任何生态修复措施,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不宜认定其无履行能力,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编辑:陈悦瑶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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