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州 > 新闻详情

隐瞒资质收百万预付款、无照售野生河豚……福建公布13起重点领域违法案例

2025-12-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合同监管与野生动植物监管典型案例。


合同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1:福州市鼓楼区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多特儿童专注力”咨询与训练服务协议中约定“精品训练384节套餐为特定的优惠套餐,报名后不予退费”,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


案例2:晋江市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网络订餐及即时配送平台服务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平台主体责任并在平台“用户协议”中使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800元。


案例3:三明市泰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署《供用气合同》,预先替消费者选定预存气款缴费方式,构成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4:莆田市荔城区某摄影店《选片制作单》《宣传单》含 “恕不接受更改及退费”“概不退换” 等内容,排除消费者合同变更或解除权,违反相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5:龙岩市连城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售的“恒温泳池超秒年卡”未显著标注汗蒸房使用期限及额外付费规定,以店堂告示免除基本义务并单方保留合同解释权。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


案例6:宁德市古田县某体育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其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该情况,擅自收取大额预付款共计1004785元,涉及消费者400余人;其同时收取68元/人的小额预付款共计10万余元,涉及消费者1300余人;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消费者群体性聚集维权事件,古田县市场监管局累计收到12315平台投诉件46件,该行为引发严重不良社会后果。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7:平潭综合实验区某足浴店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提供服务并设置会员福利服务,但在会员办理时未与消费者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书面合同。另外,当事人店堂告示上有“会员充值消费时,首次充值的消费额度均不可超过充值金额的70%(赠送金额不计算在内)”的内容,构成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


野生动植物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8:福州市长乐区魏某某无照经营农产品店支付150元购进15千克的活野生河豚鱼,并自行宰杀、晾干,共制成野生河豚鱼干4495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将野生河豚鱼干放置其农产品店以10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无违法所得。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河豚鱼干未检出河豚毒素。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野生河豚鱼干4495克(其中1000克已经用于检验、鉴定),处以罚款60000元。


案例9:厦门市同安区徐某某经营厦门市某养殖场,并开设“某鹦鹉俱乐部”门店,招揽他人从事鹦鹉饲养、销售等经营活动,共出售小黄帽亚马逊鹦鹉4只、戈芬氏凤头鹦鹉1只、橙翅亚马逊鹦鹉1只、橙冠凤头鹦鹉1只,价值合计75500元,违法所得17982.5元。经鉴定,涉案鹦鹉中部分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982.5元,罚款15100元,罚没款合计33082.5元。


案例10:漳州市华安县某家庭农场餐饮店在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收购野猪3只、果子狸4只、鼬獾1只、棕背田鸡1只、山獐1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烹制成菜品,加价20%销售,供顾客食用,从中牟利。经鉴定,上述山獐和棕背田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果子狸和鼬獾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野猪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野生动物烹制菜品的总销售额为17427.6元,获利2904.6元。华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211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永安市某药房以5.2元/克向顾客出售50克“穿山甲”(即穿山甲鳞甲片),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经测算该批制品价值为3200元。永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6400元,罚没款合计6660元。


案例12:武夷山市某药店在其中药饮片柜组斗柜内销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制品“炮山甲”。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从广东省普宁的药材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炮山甲”55克(购进价8.50元/克),2024年12月销售30克(销售价13.33元/克),剩余24克被执法人员扣押(1克因时间久远耗损),货值金额733.15元,且无法提供购进验收记录、产品及供货方资质材料。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炮山甲”24克,罚款1466.30元。


案例13:龙岩市新罗区某药店销售含19.5克“炮山甲”制品的中药饮片,且包装上未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销售价格为15元/克,货值金额292.5元,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定评估价值为1248元。“炮山甲”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鳞片制品,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按涉案制品核定评估价值两倍处罚款人民币2496元。



编辑:潘泽彦

审核:江荷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