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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下水摸蚬子不幸溺亡,谁担责?永泰法院这样判

2025-08-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见习记者 王灵婧

通讯员 黄美榕


七旬老人下水摸蚬子,因水库放水而不幸溺亡,水库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8月14日记者获悉,日前,永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鲍某系永泰县某村村民。2023年7月的一天上午,鲍某在村里的一个水渠中摸蚬子时,上游由某水力公司经营的水库放水发电,导致水渠水位逐渐上升,鲍某撤离不及时被困在水渠中。附近群众听到鲍某呼救后用绳子施救,但未能救助成功,鲍某被水冲走溺亡。


鲍某的子女认为,水力公司未经通知突然开闸放水致使鲍某躲避不及被水冲走溺亡,水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水力公司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0余万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力公司作为水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水库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水力公司在事发地水渠附近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在水库放水时未对下游村庄及村民进行通知,也未进行巡逻劝阻,对鲍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上游有水库且水库会不定时放水,仍不顾安全警示标志,下水渠摸蚬子导致溺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永泰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确定水力公司和鲍某分别承担30%和70%的事故责任,并依法判决水力公司支付鲍某家属各项赔偿款3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下游水域具有高度危险性,水库的放水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导致意外发生。因此,水库管理者应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和管理义务,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逻劝阻、开闸放水前进行预警通知等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群众要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日常应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进行户外活动时要谨慎小心,珍爱生命,切勿以身试险!


编辑:肖辛怡

审核:袁丽群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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