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蓝宇
上班第一天,上午9点半到岗,10点下楼时不慎摔伤——用人单位一句:“你只干了一天,没签合同没交社保,算劳务关系”,就想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认定双方在受伤当日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短期用工的权益认定提供了重要参照。
2024年5月1日,福州某网红景区餐饮店开业。经朋友介绍前来工作的李某,在当天上午9点30分左右到店,随即投入工作。李某在店内工作过程中下楼时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未能再回到岗位。
李某受伤后,因其工伤赔偿等问题与餐饮公司产生争议。餐饮公司对此感到不满并主张,李某仅仅工作了半天,双方既没签合同,公司也没为他缴纳社保,因此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劳动关系下的相关责任。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实质要件,而非工作时间长短或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接受单位l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该餐饮公司和李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入职前就已沟通并确认了岗位、薪酬(月薪约5000元)、工作时间(早10点至晚10点)等核心内容,表明双方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李某上班时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有固定报酬的全日制劳动。另外,李某在餐厅工作,其劳动内容显然是该餐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虽然李某仅在5月1日当天提供了劳动,且立即受伤,但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提供的劳动具有从属性、有偿性和业务组成性。餐饮公司主张的“劳务关系”不能成立,双方在李某受伤当日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对于入职时间短,立即发生伤害的“短期工”,判断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审判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的合意,工作安排是否固定,以及是否存在人身管理上的从属性。
对用人单位而言,切勿抱有“先干着看,其他不管”的侥幸心理。只要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责任就可能随之产生。对于劳动者,也应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编辑:李焕泉
审核: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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