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张雅皇 文/图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福州晋安区世茂云潮小区停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为70元/辆·月,可实际却被告知需缴纳470元/月,质疑其是否合规。记者走访核实,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将上报并更换告示牌。律师指出,业主有权拒付超出公示金额。
物业:470元含租金和管理费,收费标准已审批
11月14日下午,记者前往涉事小区实地走访。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均张贴着“停车场收费标准”,在地库月卡车一栏中,收费标准为“70元/辆·月”,下方备注还写着“本停车场收取的是车位租金,不含车辆保管责任”。

在地库月卡车一栏中,收费标准为“70元/辆·月”
随后,记者前往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解释,该小区停车场实际月租为470元,由400元车位租金和70元管理费组成,其中400元租金是要交给地产方,由物业统一收取并代缴。当前收费标准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属合法执行范围。
对于“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以及免责条款不合理的质疑,该工作人员未给予正面回复,但表示将上报并更换告示牌,以避免后续误解。
此外,记者还走访附近的多个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中均未出现上述情况。其中蓝光星珀小区、景湖新苑均说明了按月停放的费用为“70元管理费+租金”,而榕发观湖郡在租金后注明了不含物业收取的车辆管理费。
律师:业主可拒付超额部分,免责条款或无效
对此,“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成员、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马俊奇律师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停车公告栏中应当明确公示收费的具体项目、金额及用途。公告栏载明费用为70元/月,并备注该款项属车位租金,而业主实际被要求缴纳的总额为470元(包括400元租金及70元管理费),二者明显不符。若业主在未获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停车,事后被要求支付470元,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公示金额的部分主张拒付。
关于公告备注中“不含车辆保管责任”的表述,马俊奇律师进一步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相关费用后,即负有相应的管理及基本保障义务。该免责条款如未经合理提示并与业主协商一致,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编辑: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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