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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遇“标低收高”?

2025-11-1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文/图


近日,市民郑女士反映,在仓山区中润华联超市购物时遭遇“标价与实收款不符”的情况,货架上标价13.9元的方便面,结账时却收取了15元,多次联系超市客服无果。记者采访中,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或其他顾客购物时,不小心放错货架,他们未及时发现,非故意标低收高。


消费者:回家后核对小票才发现


据郑女士回忆,10月23日,她在中润华联超市购物时,看到货架上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标价为13.9元,且三个货架上的标价一致,便挑选了一包前往收银台结账。然而回家后核对购物小票时,她发现这包方便面的实际收款金额为15元,比货架标价高出1.1元。


“明明货架上写的是13.9元,结账却多收了钱。”郑女士表示,发现问题后她第一时间联系超市客服反映情况,但对方始终未给予明确处理答复,无奈之下她选择向12345投诉。


针对上述情况,中润华联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经超市内部核查,郑女士购买的方便面与货架标价对应的商品条码不一样,推测可能是其他顾客购物时不小心将不同规格的商品放错了货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放回,才导致出现价格不一,并非超市故意标低价收高价,“我们确实有工作失误,愿意向郑女士退一赔三”。


记者在超市看到,该款方便面标价为13.9元


小票显示为15元


律师:不构成欺诈 属价格违法


记者从郑女士提供的12345反馈的截图中看到,目前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处理。经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超市陈列架中“康师傅经典红烧牛肉面五连包”有两款:一是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条码为6920152400630;二是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条码为6900873000630。郑女士购买的商品“康师傅经典红烧牛肉面五连包”是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条码为6900873000630。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目前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商家退还多收的价款,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那么,超市是否涉嫌欺诈呢?对此,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认为,超市的行为系因管理疏忽导致的价格差错,而非故意以低价诱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超市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而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商家未明码标价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商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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