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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后发现瑕疵,佛像泥塑毁损谁之过?福州一法院判了!

2025-10-23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灵婧 通讯员 林韫棠


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出现质量瑕疵问题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相关费用如何承担?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定做人自行决定对工作成果进行“修理”,导致工作成果毁损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某工艺品公司接到一份为某寺院制作31尊佛像的订单,价格96万元。某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与朱某通过微信确定,其中27尊佛像的泥塑项目交由朱某制作,制作费20万元。收到姚某发送的定做图片后,朱某即安排工人前往某寺院现场施工。完成佛像泥塑制作后,朱某多次通知姚某验收,但姚某表示让寺院工作人员验收即可,经寺院工作人员检验,所有佛像的泥胎基本符合预期,姚某对此未提出异议。


经双方结算,某工艺品公司尚欠朱某制作费14万余元。不久后,某工艺品公司发现部分佛像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姚某虽将瑕疵部位拍照发送给朱某,但却与某寺院决定,将所有佛像在现有泥胎基础上现场开模后拆除弃置做成生漆脱胎,并雇请案外人余某开模,约定开模费7万元。随后,佛像以泥塑为基础顺利开模,但泥塑最终因开模后被拆除弃置而毁损。


2024年1月,因某工艺品公司未支付制作费,朱某将位于寺院内的部分佛像模具拉走,某工艺品公司与朱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并由朱某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朱某提起反诉要求某工艺品公司支付制作费。


永泰法院认为,某工艺品公司和朱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朱某在完成佛像泥塑后通知姚某验收,但姚某表示让寺院工作人员验收即可,且寺院工作人员检验后认为基本符合预期,姚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朱某制作的泥塑佛像质量基本符合要求。在发现部分佛像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后,某工艺品公司未要求朱某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而是决定让案外人对泥塑佛像在现有泥胎基础上全部现场开模后拆除弃置。根据佛像脱胎工艺及常理推断,泥塑是脱胎的基础,若泥塑质量不合格,则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开模脱胎。佛像顺利开模可印证泥塑佛像质量应是合格的,佛像毁损系开模后拆除弃置所致。相关损失和支出费用属于扩大损失,应由某工艺品公司自行承担。朱某制作的泥塑佛像因开模而损毁,故其工作成果已由泥塑佛像转化为模具。朱某多次向某工艺品公司催讨制作费未果,遂留置模具。此举是朱某在其劳动成果被毁损的情况下保障其取得报酬的行为,系依法对其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综上,永泰法院判决某工艺品公司向朱某支付制作费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朱某应于某工艺品公司付清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将留置的模具返还给某工艺品公司。某工艺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某工艺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福建高院裁定驳回某工艺品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辑:陈悦瑶

审核:宋晖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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