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日前,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涉及《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住房实施细则》《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四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
据了解,配套政策此前已试行两年,到2024年8月到期。试行期间,制度执行效果良好。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配套政策经修改完善后于7月10日重新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
租赁住房项目符合4类条件
可申请项目认定书
据了解,《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户型面积符合福州政策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
(二)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园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重点面向本单位、本园区职工等特定群体出租,剩余部分应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
(三)项目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相关要求。
(四)房源应集中式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改建类项目还应符合《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认定程序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既有项目中已申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直接发放认定书;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向所在地保租办提出申请,保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福州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核发项目认定书。
新增项目中新供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项目认定程序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保租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保租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项目认定书。四城区项目由市保租办核发,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保租办核发并报市保租办备案。
符合多类前提
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住房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由房屋产权人向区保租办提出申请,由区保租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改建要求的,提出联合审查认定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和项目现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保租办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等级C、D级或可靠性鉴定为Ⅲ、Ⅳ级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福州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等情形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园区配套用地占比提升
主打小户型宿舍型保障房
《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内合法取得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可利用工业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列入收储用地的除外。
建设模式可由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的配套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同时,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不具备自建条件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相对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此类项目征得土地产权人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项目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福州相关标准,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占比不小于8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重点面向本单位或本园区职工供应,可按间或按床确定租金,租金标准应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园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负责对租金标准进行监督。
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
《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位于四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土地收储计划,并实际使用土地10年以上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建设,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利用整宗土地或宗地内部分土地新建、拆除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
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房源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核验、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允许按土地用途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但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并在不动产权证注明。
项目可优先满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租金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市场租金标准的90%。面向社会租赁的,按福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市财政。
编辑:肖辛怡
审核:白彩惠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