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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白银助航运!福州出台新一轮航运业扶持政策

2026-02-2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为落实国家水运高质量发展部署,对接省内航运扶持导向,稳定企业运营预期、吸引优质运力落地,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围绕新增船舶、运力规模、安全管理三大方面给予奖励,以精准激励推动水路运输结构优化与绿色低碳转型。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对于水运在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25〕60号),鼓励地方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促进水路运输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支持航运业发展。目前省内厦门、泉州均有航运业扶持政策,福州原有航运业发展奖励政策于2025年12月底到期,为稳定我市航运企业运营信心,吸引优质船舶运力落地,有必要对政策进行修订并延续。


此次《奖励办法》对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合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沿海船舶方面,企业新增自有合法经营、船龄10年(含)以内船舶可申领奖励。其中,新建造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新建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载重吨。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购买船舶船型为集装箱船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融资租赁的船舶,按前两款奖励标准的85%给予奖励。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船舶需达到5000总吨及以上,方可申请新增船舶奖励。


内河船舶方面,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的内河经营性货船(仅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新能源内河经营性客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客位。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办法》设置运力规模阶梯奖励。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封顶300万元。


内河水路货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内河客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新能源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客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客位再奖励10万元,封顶70万元。


政策同步强化安全导向,鼓励水路运输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026年1月1日起水路运输企业取得国内符合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首次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连续3年被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编辑:林威

审核:袁丽群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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