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逸之
28日,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福州市消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进行汇报。
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归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定期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初审报告认为,修订草案中关于火灾预防的重点场所规定得不够详实。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化工园区、公共交通车辆的消防管理规定,并对修订草案中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高风险场所等的消防工作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对近年来福州市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由电动车、自建房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数量所占比例较大。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电动车辆管理、自建房管理和供电供气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其中,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
・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要求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设施。
编辑:陈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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