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何丹莹 通讯员 王晓
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2022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大学毕业后,在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到某地一刻章摊贩处伪造了一枚A公司公章。2022年12月6日,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一艘运载了B公司13300吨机制砂的海轮航行至某市某锚地时,被海警登临检查并要求出具机制砂的来源证明材料。被告人谢某某以为该海轮运载的机制砂系A公司生产,便使用其伪造的A公司公章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出厂证明”,但当场被海警识破,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B公司,该公司给其出具了一份真实的“出厂证明”,经海警核对无误后该海轮才得以放行。后海警致电并将纸质材料邮寄告知A公司其公章被冒用的情况,该公司员工遂报警。
2023年7月23日,经闽清县公安局通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023年10月1日,因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家人登门致歉,A公司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综合考量谢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编辑: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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