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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半无实质夫妻生活,男子欲离婚并讨还彩礼等72万余元……

2026-05-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领证结婚本是人生喜事,可宁德的连先生却陷入了一场尴尬的婚姻纠纷。12日,连先生一家向智慧海都平台反映称,在连先生结婚后的近一年半时间里,女方长期拒绝同房,连先生便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婚礼开销共计72万余元;女方家属则认为离婚可以接受,但退款要求不合情理,若连先生走诉讼渠道,一切听从法院判决。那么,婚后女方长期拒绝同房,男方能否直接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这种情况符合彩礼、“三金”返还的法律条件吗?法律上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记者针对上述情况咨询律师进行释法。


案例:

结婚一年半无同房起纠纷

彩礼等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连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与陈女士于202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为操办婚事,家里按当地习俗,支付了彩礼28.8万元、“三金”9.1万元,以及各类当地随礼婚俗红包、婚礼酒席等开支,累计花费超72万元。


他说,婚后陈女士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福州闽侯县租住处,每周仅回福州仓山区婚房一次,其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房,结婚一年半,两人从未有过正常夫妻生活。“多次沟通,女方都是不答应同房。”


连先生说,双方家人多次协商均无果,最终他与家人决定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三金”、婚礼开销、当地习俗随礼红包共计72万余元,但遭到了拒绝。


对此,陈女士的父亲陈先生给出了回应。他称并非女方不愿维系婚姻,二人尝试过夫妻生活,但无法正常进行。“两个孩子相处一年多有感情基础,不是完全没有夫妻生活,只是过程始终不顺利,双方可能都有一点紧张,久而久之意愿就不强了。”陈先生说,夫妻二人婚前做过婚检,身体都没问题。


对于72万余元的退款诉求,他直言无法接受:“酒席、礼品这些都是结婚的正常开销,不应该要求我们退还。”陈先生表示,况且,彩礼的钱在结婚期间已经退还给夫妻二人,但男方及其家属都不承认;如果连先生坚持起诉,愿意配合走司法程序,服从法院判决。


律师:拒同房非法定离婚理由 可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就此,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


沈律师表示,首先,根据《民法典》1079条,一方拒绝同房并非法定准予离婚的理由,但男方可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结合司法实践,首次起诉直接判离的情况较少,还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关于彩礼、“三金”、婚庆酒席是否能够要求返还的问题,沈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连先生与陈女士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则连先生有权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比例,则需由法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男女感情情况、对女方影响等作出具体判断。如已返还,女方需自行举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一般而言,“三金”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婚庆酒席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的必要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性质,一般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当地习俗随礼红包也不属于彩礼。


提醒:离婚纠纷一并审理 这些证据要保留


很多人会疑惑,这类案件应该按彩礼返还纠纷处理,还是按离婚后财产分割处理?沈律师解释,首先,本案双方已登记结婚,在诉讼中男方应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基础,并要求返还彩礼,因此本案可以以离婚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会一并审理。


其次,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有男方对女方及家人经济补偿的性质,且往往是在登记结婚前赠与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他提醒,支付彩礼时应注意保留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务必保留完整截图或电子回单,并在转账时备注“彩礼”“聘礼”“结婚礼金”等字样。同时,尽量避免大额现金给付,如不可避免,应让收款方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条,并且注明彩礼性质,还要保存购买“三金”、钻戒等贵重物品的凭证,如发票、收据、付款记录、商品保证单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编辑:李焕泉

审核:郭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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