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劳动者离职后,职业资格证书却被原单位"扣留",导致无法顺利再就业,损失该由谁承担?21日记者获悉,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三个月工资损失。
案件经过:证书被“扣留”致失业
兰某于2007年10月入职甲公司,后甲公司指派兰某到甲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乙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兰某考取了助理工程师证书,该证登记在乙公司名下。
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与兰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15日,甲公司向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24年1月18日,兰某与案外人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兰某未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转入丙公司,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月、3月,兰某通过微信催促乙公司及甲公司将其助理工程师证件转出,但一直未能顺利转出。2024年3月19日,丙公司与兰某解除劳动合同。兰某将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未就业的损失。兰某起诉后,乙公司将兰某的助理工程师证从该公司转出。
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三个月工资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兰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系其再就业的必要条件,在其多次向二公司催促并提起诉讼后,二公司才于2024年6月7日将兰某在监管系统中的助理工程师证件从乙公司转出,已超出必要的合理期限,兰某的证件手续未从乙公司转出导致其证件无法转入新用人单位,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就业,故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兰某赔偿。
关于赔偿标准。兰某在甲公司的工资标准系其工资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故赔偿标准应为兰某在甲公司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18000元。结合兰某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个月的手续转入时间及乙公司将兰某证件于2024年6月转出的事实,酌定就业损失的计算期间为3个月。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兰某赔偿未就业损失54000元。
法官说法:证书转移关乎就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条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用人单位义务以实现劳动者就业权益的顺利衔接。
在本案中,兰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系其再就业的必要条件,对于兰某这类持有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劳动者在离职后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环境。同时,劳动者在离职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了解并跟进离职手续的办理情况,特别是涉及专业证书转移等的关键事项,并积极通过书面催告、证据保全等方式行使权利,通过正当途径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肖辛怡
审核: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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