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近期天气干燥,火灾风险高发。然而,仍有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政府明令禁止野外用火期间擅自点火,最终酿成山火。
近日,闽侯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违规用火典型案例: 闽侯县甘蔗街道村民洪某某(男,48岁)明知闽侯县政府已发布禁火令,即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禁令(2025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仍于2025年11月27日10时许,到闽侯县甘蔗街道化龙村江坑山上进行除草作业,并在杂草除完太阳晒干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当肥料,导致杂草火势不受控制,引燃山上其他杂草着火,后经县、街道、村扑火人员共同努力,山火被扑灭。由于扑救及时,这起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大的财产损失。洪某某已违反了《闽侯县人民政府第11号禁火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安全提醒:“烧荒=坐牢+赔偿”! 野外随意焚烧秸秆、杂草等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确实需要生产用火,做好防范措施,经当地政府审批后方可用火。
编辑:陈悦瑶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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