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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元!福州印发措施,促进商业品牌首店发展

2025-01-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逸之


为大力推进福州市首店经济发展,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福州市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


《若干措施》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其中规定了品牌首店认定条件:依法注册并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为首家商业品牌门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品牌首店”),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入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等区域。


在资金奖补方面,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首次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给予连续2年租金补助:中国(内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政策培育方面,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在符合入驻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或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场所,由场地业主、运营单位报请福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后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若干措施》提出,福州市住建局、福州市城管委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同时,支持福州市各县(市)区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编辑:陈佳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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