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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躺着赚钱”?平潭两男子获刑!

2024-09-05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何玮晴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足不出户就能“躺平”收钱?9月5日,记者从平潭法院获悉,平潭两男子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年6月份,在一次聚会中,杨杰志(化名)告诉张辉(化名),把银行卡借给他,一张卡每个月给一千元。由于没有经济收入,张辉认为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随即办理了银行卡、U盾,并将上述银行卡及配套U盾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杨杰志。同月,张辉的朋友高俊杰(化名)在张辉的带领下,也办了1张手机卡、1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和U盾,后交给杨杰志使用。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张辉出租的银行卡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1360多万元,张辉从中获利1000元;高俊杰出租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转移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的钱款,支付结算相关数额共计150多万元,高俊杰从中获利500元。


在此期间,杨杰志看张辉没有工作,于是便介绍他多办理几张银行卡,在家里转转账就有丰厚收入,每月工资5000元,并且按照转账流水万分之五抽成。张辉答应后,按要求办理了6张银行卡,并根据上家指令使用6张银行卡操作转账,至2022年9月份,上述银行卡累计转入非法资金1220万余元,张辉从中获利32000元。然而好景不长,张辉等人的不法行为很快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将其缉拿归案。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介绍他人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730万余元,非法获利3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张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3000元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以及8张银行卡予以没收。


高俊杰虽仅仅获利500元也被处以相应刑罚,因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及相应作案工具。杨杰志也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的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年轻宝妈成为主要目标,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受蝇头小利驱使就走上犯罪道路。“取财有道方心安,违法获利必受惩”,请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利轻信他人,沦为犯罪“工具人”,葬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编辑:小严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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