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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9月16日起执行

2026-08-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罗丹凌


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法治赋能信用建设  同心共建诚信福建”主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标志着“诚信福建”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有利于巩固工作成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8章53条,着眼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政府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领域信用、司法公信和自然人信用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统一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条例》规定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守信激励,规范失信惩戒,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特别强调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特别规定凡是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此外,《条例》提出进一步培育发展我省信用服务市场,明确规定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


据悉,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个地市成功创建“全国城市信用建设示范区”,八闽大地诚信氛围越来越浓、信用环境越来越好。


编辑:李焕泉

审核:林洪涛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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