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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销还是“父债子偿”?法官:若继承遗产,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2024-10-09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俞晨迎 林晓燕


债务人突然死亡,欠我的钱该怎么办?是人死债销,还是“父债子偿”?近日,平潭法院执行局调解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0年2月,张超群(化名)以投资为由向林碧云(化名)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此后,张超群仅偿还部分利息款就再无还款。2023年9月,张超群因病死亡,林碧云向张超群的家人讨债无果后便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未放弃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乙、张某丙(未满18周岁)在继承张超群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林碧云上述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乙、张某丙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林碧云遂于2024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张超群名下有一家保洁公司,张某乙、张某丙在2023年12月实际各自继承了该公司25%的股权。承办法官知晓该线索后,遂与继承人张某乙取得联系,告知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父亲的债务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亲遗产的情况下,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乙、张某丙已实际继承了张超群名下股权,故二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具有还款义务。


此外,法官亦向张某乙、张某丙告知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二人名下继承的股权份额将面临评估拍卖的可能。法官考虑公司股权评估拍卖对公司存续经营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本着善意执行的原则,希望张某乙、张某丙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张某乙接受和解并主动还款,向林碧云偿还45000元了结本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规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编辑:陈佳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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