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蔡怡晴
民营经济是福建发展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对福建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1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条例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公平竞争,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面临的“玻璃门”问题,条例强调,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明确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在投资促进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难点问题,在融资保障方面,条例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多元化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拓展贷款抵押质押标的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在土地要素保障上,条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为增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条例增加科技特派员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的内容;要求政府应当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鼓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编辑:郭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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