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蔡怡晴
11月25日,《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此次修订不仅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也是适应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鉴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既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依法履职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将教职工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并将高等学校纳入适用范围。
针对部分学校、家长及学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独特性和专业性缺乏足够认识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等;增设可以申请休学及应当休学的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多,而校内人员密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学校有必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疏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条例(修订草案)》还厘清了欺凌行为的边界,规范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置工作;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处理措施,细化处理流程;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增设性侵害防范条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此外,针对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不敢管、不愿管”的现实困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中小学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措施,遵循违纪行为“从轻到重”的逻辑顺序,列明各类具体惩戒措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编辑:白彩惠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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