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吴诗榕
近日,福州市民赵先生通过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永泰县清凉镇乐山村前洋9号一处违法建筑在被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不仅未按期拆除,业主反而继续施工。对此,清凉镇政府回应称,因业主提出行政复议,目前处于行政复议程序阶段,在此期间将加强巡查管控。
据了解,该违法建筑为砖混结构的两层房屋,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今年4月中旬,清凉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该建筑属违法建设,依法下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业主限期自行拆除。然而赵先生发现,时至今日,该建筑依然存在,业主还“顶风”继续施工,并时常在其家后门位置倾倒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
“明明已经认定为违建,为什么还不拆呢?”赵先生对此表示不解,并担心此类行为可能引发周边村民效仿。
针对此事,清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5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业主在行政复议期间继续违建,当即对正在建设的钢筋等新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但对于原违建主体部分的处置,需待行政复议结果明确后再依法处理。工作人员强调,若市民发现对方仍继续施工,可拨打清凉镇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进行举报。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若违建业主不停止建设,则相关部门有权查封施工现场。本案中,若永泰县人民政府已将相关权限下放至清凉镇,则清凉镇有权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查封施工现场。
此外,《民法典》第288条已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邻权。如果违建行为已对赵先生的相关权益造成了损害,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建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编辑:潘泽彦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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